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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东野语|“细心舅”

2025-04-21 11:31 来源:南方网

  人们常自以为是。过日子做学问均如此。然而,事实上我们以为的“是”往往为“非”——偏见与现实相去何止以道里计?

  我在“细心舅”问题上就有过“教训”。

  何为“细心舅”?乍一看,非客家人会觉得莫名其妙;但有点年纪的“自家人”都知道:“嗐!不就是童养媳吗?有甚新鲜的!”确实如此:客家很多地方把儿媳妇叫作“心舅”,而“细心舅”则特指童养媳。(参见谢栋元著《客家话北方话对照辞典》)如今,童养媳大多不在了,活着的至少也八九十岁;与之一体、曾广泛流行的童婚习俗,更彻底消失了。

  那我为何今日还要来“炒冷饭”?原因很简单:日前看到嘉庆《平远县志》的一段话,多少颠覆了我对童养媳及童婚习俗的认识,颇有“觉今是而昨非”的意思。

  我原认为,童养媳是可怜、可悲的受压迫、受欺侮、“被封建礼教‘吃’掉”的一类人,童婚习俗则是十恶不赦的歪风邪俗。这种认识主要源自于五四运动以来众多名家对童养媳群体的刻画及对童婚习俗的批判。譬如鲁迅先生《祝福》对祥林嫂的描写;又如胡适、周作人等的言论。其中,周作人说,“养媳”是“变相的人口买卖”;童养媳“从小受尽虐待,既无娘家可回,又无反抗之力,完全是夫家的私有财产”。因此,童婚制度“分明是一种奴隶制度,不过加上一层婚姻的假面具罢了”。(见《谈童养媳》等文)这种观念牢牢盘踞在我心中,多年来不仅没有淡化,反而被包括“客学”在内的众多史学、民俗学或人类学等论著不断强化——尽管也有个别论者反对全盘否定童养媳及童婚习俗,但他们的声音太小,未引起我重视。直到看到嘉庆《平远县志·礼仪》这段话:“童养媳妇,挽溺女之颓风,省婚嫁之浪费;且抚育殷勤,受翁姑之恩最深,则日后孝敬天良,自不得不笃。况鸳枕早谐,一切野田草露之行,不禁而自戢。洵一物而数善备者也。第杀礼之中又为杀礼,庶于贫俭之乡尤为便利。贤士大夫有风俗之责者,宜躬率而共勉之。”

  什么?童养媳妇竟然“洵一物而数善备”?而且,还要“贤士大夫”负起责任亲自带头并相互勉励做好它?这恐怕是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反动落后制度编造的说辞吧?但冷静下来认真思索,总觉得哪里不对,于是围绕这段话做了些考证。结果不能说彻底反转了,但至少有极大改变。

  归纳起来,《平远县志》认为童婚有“四好”:

  一是“挽溺女之颓风”。这条摆在首位,蛮讲人性。现在绝大多数人不知道封建社会是如何重男轻女、溺女之风曾经是何等猖獗的!——据载,杀女婴行为春秋战国便有了,《韩非子·六反》云:“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汉代有普遍化趋势,东汉道教经典《太平经》说:“今天下失道,多贱女子而贼之,令女少于男。”南北朝时期,不仅平民特别是穷人杀女婴,士族家庭也常见,颜之推《颜氏家训》中说,他有远房亲戚“娶诸婢妾,分娩时辄令人守之,若生女则杀之,产妇号哭不忍闻”。唐朝时,此风更烈,尤其是江南地区:“民有生女者,多为不举”,即使地方官下令严禁仍收效甚微。(见《旧唐书·李元素传》)宋元时期,尽管明令禁止溺女(宋高宗绍兴年间,朝廷下令溺女者“徒二年”;元朝刑法规定:“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但民间依然我行我素,李心传著《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称:“浙东衢、严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率不举女。”但最严重的还是福建、江西等地,如《夷坚志·癸卷》载:福建古田县有贫妇“生女四人,皆溺之”;同书卷十一称:江西信州一村民因连续生女,“投其第五女子于江”。但这些与清朝比起来均属“小儿科”,因为据众多史志记载,有清一朝溺女之风从未消停!譬如,顺治十六年(1659),左都御史魏裔介奏报福建、江南(江苏、安徽)、江西“溺女之风甚多”。又如,乾隆年间,鉴于福建嵩口地区“十女九溺”,县令张元理立“永禁溺女”碑;他在描述当地溺女后果时说,由于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村中已难觅适龄女子婚配”。尽管雍正、乾隆等朝也多次颁布禁令,但“明禁暗溺”普遍存在,福建福清县甚至出现“无一户不溺”现象,就连直隶(河北)也“溺婴者多有”。至于客家地区,溺女问题比其他地方有过之无不及,譬如嘉庆十年(1805),赣南道员汤聘在《劝戒溺女文》中说:“本道查兴国、瑞金等县,每村岁溺女婴以数十计。现饬各县,凡报生女者赏钱三百文,周岁再赏五百文。已救女婴千余。”(见《赣州府志·艺文志》)每村每年溺女婴数十人、稍加经济奖励即救了上千女婴!其情形想想都让人不寒而栗。

《韩非子•六出》页面。此为目前发现的我国最早的杀女婴记录。

《韩非子•六出》页面。此为目前发现的我国最早的杀女婴记录。

  至于杀女婴原因,无非是经济压力(贫困、赋役、婚嫁负担)、观念落后(重男轻女)、法令不严和有法不依等等。其造成的恶果便是无数鲜活生命惨遭虐杀。封建社会的愚昧落后于此充分暴露出来。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童养媳的出现对无数女婴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它至少减少了女婴被虐杀的数量。譬如,有学者通过田野调查推断,清末民初,梅县童婚率高达72.67%,闽西地区则为60%-70%。(见房学嘉著《粤东客家生态与民俗研究》)福建上杭县政府于民国二十六年(1937)调查统计,当年该县有童养媳1830人。(见谢重光著《客家文化与妇女生活》)这两组数字意味着什么?那就是有大量女婴因被抱养而保全了性命!这可说是在残酷的社会制度下民间通过婚俗变革而开展的一种“自救”行为,属“仁义之举”。

  二是“省婚嫁之浪费”,包括“杀礼之中又为杀礼”。尽管有个别学者做过统计,认为在客家地区嫁娶开销负担并不重,因而不是出不起嫁妆或拿不出彩礼等费用导致童养媳大量出现。但事实却是:从唐宋至明清有无数记载,其内容都是生了女孩后担心日后办不起嫁妆而将之溺死、扔掉或送给人当童养媳;同时,也有无数家庭因忧虑无钱办婚事而收养童养媳。譬如,黄香铁在《石窟一征》卷四“礼俗”云:“俗亦有溺女之惨。大率贫家惮于食指之繁,赔嫁之苦,而又负气不愿卖为婢妾,故出此也。”又如,1994年梅县有一个退休教师温模范曾讲述其早年被温家抱养后的经历,也很有代表性:“当我到温家后,妈妈共养了两个童养媳,一大一小。大的配给我,小的则配给弟弟。妈妈给我找的媳妇比我大两岁,其中一个目的是希望可早做帮手。我的童养媳是两岁抱来养的,为什么要抱养她呢?一方面是对方父母生活辛苦无法养活她,到处托人送她走。另一方面,穷苦人家要娶一个老婆很难,于是想捡一个人家不要的女孩,养大了可帮做家务,如满意就留下来做媳妇,可省掉很多娶媳妇的钱,反之则将她嫁出去。”(引自房学嘉著《粤东客家生态与民俗研究》)相比“大行大嫁”,女方不仅不用出嫁妆,运气好的还能得点“卖女钱”;而男方除了抱童养媳时多少要出点钱外,孩子成婚时无需给彩礼,也不用大办酒席,只在大年三十晚摆上几个菜,请几个至亲吃餐饭,小夫妻拜叩完祖宗后搬到一起住(圆房)就完事了。所以,《平远县志》才会说是“杀礼”“杀”了又“杀”(杀是减省之意)。

  三是促进儿媳与家公家婆的关系。由于童养媳很小就被男家抱养,不少的甚至只有“几朝”(几天)或“匝月”(刚满月),吃养母奶长大,所以,与养父母关系与亲生儿女差不多,因此,两者的关系自然与凭“媒妁之言”嫁过来的不一样。黄遵宪撰有《山歌》诗描述其情形:“嫁郎已嫁十三年,今日梳头崖自怜。记得初来同食乳,同在阿婆怀里眠。”据记载,革命前辈康克清也当过童养媳,夫家一直对她不错,不仅没有打骂,甚至在她参加革命后曾给予支持。

窦娥在元代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被设定为童养媳。

窦娥在元代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被设定为童养媳。

  当然,童养媳受压迫、欺负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民国时期,学者钟其生在闽西上杭、武平客家农村做过实地调查,他说:“在这些乡村中所遇见的蓬头垢面、破衣赤足的女孩,除了乞丐多半是童养媳。”被虐待致死的童养媳也数不胜数,且杀人者绝大多数未受惩罚。光绪朝有个案子很典型:有人向皇帝上奏折,揭发安徽怀远县知县吕耀轸在处理“宋姓童养媳林氏被其夫兄宋昌孜率其夫宋老虎攒殴毙命一案”时,因“与宋姓姻亲”,导致“宋昌孜贿差释放,至今命案久悬”;同时,吕耀轸还涉其他案子。光绪皇帝看后要求有司查办。不久,查办人报告:“遵查该员被参各款,均无其事,并请毋庸置议。”对这个明显有重大问题的案子,光绪皇帝居然准奏了!更不可思议的是,连皇帝过问了的事都能不了了之,可见童养媳是何等卑微不足道!(见溥仪撰《清实录》)正因为此类事件多发,以至于香港学者科大卫说“女婴被虐待致死的比例与溺女率几乎持平”。(见《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不过,此说未必真实。因为无法进行精确统计,也没有人做过相关工作,因此,有史以来究竟有多少童养媳被虐待致死只有天知道。而且,尽管存在种种虐女现象,但因为有了童婚习俗才使众多女童免遭溺杀,亦为不争之事实!同时,有众多童养媳因自小在养父母家长大,与家公家婆及丈夫相互了解,日久生情,因而大大有利于家庭和谐。譬如,我有两个姑姑,曾分别是我爸和我叔名下的童养媳,195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童养媳”,她们响应号召先后嫁了出去,我爸和我叔也分别另娶。由于她们在我家长大,与家人感情深厚,出嫁后一直以“妹子”(女儿)身份来往,直到大姑去世和二姑因病卧床不起了,第二、三代仍走动不断。

  四是可防范男女苟且行为发生。明清理学盛行,尤其讲究“男女之大防”。但是,年轻人追求爱情的烈火是扑不灭的,因此私奔、偷情之类的事时有发生。明清时期众多才子佳人小说、戏剧作品和传统客家山歌便反映了这一“现实”。同时,由于农村地区长期女少男多,“性饥渴”情况严重,导致强奸等恶性案件频发。在这种情况下,童婚多少能减少私奔、偷情和强奸案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稳定。这对于统治者来说,自然是大好事。

  也正因为有上述“四好”,所以有当代学者称“抱养童养媳遂成为一种不人道之中的人道之举”。(见王东《客家学导论》)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五四运动以来对童婚习俗的全盘否定是否错了?对延续了上千年、涉及无数人命运的民俗又该持何种态度?

  19世纪后期、20世纪初,德国盛行“历史主义”。其代表人物之一的德罗伊森在《历史学纲要》中提出:“历史研究的任务不是去解释,而是去理解。”另一位代表人物狄尔泰在《精神科学导论》中进一步说:“历史的意义不是从外部强加的,而是从生命自身的内部发展出来的。”因此,他们都反对用当下的思想观念或标准去衡量、苛求古人,认为应站在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依真实情况来判断其先进性。这正如清代思想家王夫之所说:“就事论法,因其时而酌其宜。”(《读通鉴论·叙论》)尽管“历史主义”存在许多不足,但我认为他们评判历史的思想方法仍然正确,尚具现实意义。就以童婚来说,如果仅从现代“男女平等”或“婚姻自主”等观念出发来打量,那它肯定一无是处;但是,如果放在封建社会特别是明清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来审视,则不能不说它颇具人道精神。至于其副作用或带来的问题,如童养媳没有地位易受虐等,也要放在封建社会广大妇女严重缺乏权利、地位低下的语境中来考量。否则,我们就会犯自以为是的错误,把具有先进性的事物一股脑扫入垃圾堆!如此说来也并非要否定“五四”先贤的伟大贡献,断定他们看待童养媳和童婚习俗的思想观念都错了,因为处在推翻封建专制统治、清理封建文化毒素、唤醒民众为首要任务之时,只要有利于革命,有利于推动历史前进,任何过激的言论都可以容忍。当然,百年之后再来看当年的思想风潮,对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哪些是“婴儿和脏水一起”的,须作冷静分析、审慎评判,这样才能客观、正确对待历史,才算是真正对历史负责。

  然或不然?期待诸公指教。

——姚燕永@粤东野语

编辑:郭昊奇   责任编辑:江海燕   校对:梁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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