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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法律空白!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出台

2022-01-18 18:51 来源:南方都市报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6日下午在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将为广东的革命遗址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对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意义。

  广东省是革命遗址资源大省

  广东省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传播地、近代革命的策源地、工农运动的兴起地、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也是革命文物延续年代最长、序列最完整、种类最齐全的省份,革命遗址、遗迹遍布全省各地,内容涉及革命、建设、改革的全时段全领域,是革命遗址资源大省。

  广东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的基础上,秉持“查漏补缺、统分结合”的思路,结合实际,立足解决短板问题,及时制定出台《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该《条例》所称“革命遗址”,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

  填补革命遗址保护制度的法律空白,推动用法律手段保护好革命遗址

  革命遗址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其他革命遗址等四个类别,前三类都已经有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保护,但对于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革命遗址,目前相关法律保护规范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亟须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完善。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坚持统筹协调、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保护原则,在认真学习总结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相关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实际,围绕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提炼共性,作出补充性规定,确保对各类革命遗址落实“应保尽保”的要求。

  《条例》建立革命遗址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条例》明确了统筹协调、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保护原则。革命遗址的保护,既要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又要强调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既有统一的抓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同时又依据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分类,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明确,分类保护。

  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加强组织保障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革命遗址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联席会议由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召集,其他部门参与,共同研究革命遗址保护的重要事项。

  《条例》明确规定保护管理人制度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护管理人按照革命遗址的产权归属确定:国有革命遗址,其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人;非国有革命遗址,其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人;革命遗址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保护管理人;无法确定保护管理人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人。条例明确了保护管理人的职责,让保护工作落在实处、落在日常。条例还要求政府对保护管理人予以经费支持和修缮帮助。

  设立保护管理人的目的在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直接管理为支持引导,激发基层治理的活力,提升革命遗址的所有人、使用人参与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条例》明确了损坏革命遗址的禁止性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有关行为损坏革命遗址,条例第十八条对禁止性行为作了规定,明确禁止实施多项行为;为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址或者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革命遗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加强革命遗址的活化利用及融合红色旅游的统筹规划

  为提高革命遗址陈列展览的生动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革命遗址陈列展览的举办者可以利用图片、史料和雕塑等陈列品,适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增加体验环节等形式,增强陈列展览的直观性、互动性。为加强对革命遗址的理论研究,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与革命遗址有关的理论与应用研究,收集、整理、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址相关资料,挖掘展示革命遗址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档案文献机构开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研究与资料整理工作。为加强支持革命遗址相关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革命遗址相关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图书、影视作品、互联网、新媒体等信息媒介,利用红色资源手机应用软件、网上纪念馆等现代传播形式,推动红色文化在线集中推广和宣传展示。

  为加强革命文化教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革命遗址,建设爱国主义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史教育、国防教育、中小学课外教育等基地,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中华民族传统节庆和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活动。

  推动红色旅游与自然生态、滨海休闲、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等旅游项目的融合发展,有利于引导社会大众在普通的旅游过程中能够积极接受红色教育,也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对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旅游的统筹规划,以革命遗址为支撑,推动红色旅游与自然生态、滨海休闲、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等旅游项目的融合发展,培育和打造红色旅游精品路线、红色旅游品牌和精品景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采写:南都记者 肖阳

  通讯员:粤文旅宣 朱志昊 冯桂菊

编辑: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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