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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宥之法”,看看古代司法如何对待过失犯罪

2024-02-29 17:26 来源:南方网

  编者按:

  为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省委政法委联合南方网推出《“典”亮法治文化》栏目,生动讲述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故事,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典故:

  在西周时期,就把犯罪明确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根据《周礼·秋官·司刺》的记载,西周有“三宥之法”的规定,即对不识、过失、遗忘三种情形给予宽大处理的准则。根据汉代经学家郑玄的注释,“不识”是由于观察疏忽,误把甲当成乙而伤害,因判断失误所导致的犯罪,即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遗忘”,就像中间隔着帷帘,忘了里边有人而以兵器弓箭投射,结果误伤了人,这是因为记忆错乱而导致的犯罪。此外,“过失”,是指没有主观故意、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针对这上述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太平御览》记载了一则汉代大儒董仲舒判决的案例:有两个人在打架,其中一人用配刀刺向另一人,被刺者的儿子为了救他,就用木棍去击打对方,在这个过程中不小心误伤了自己的父亲。按照当时的律法,儿子殴打父亲,属于亲属相犯,是要加重刑罚处罚的,当判处斩首的。但在本案中,董仲舒认为,父子至亲的关系使儿子在当时紧急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救助行动,拿起木棍的目的不是为了殴打自己的父亲,所以没有按照律法的规定加重处罚。本案考察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区分了犯罪时因过失而导致的结果。

  点评:

  “三宥之法”展现了中国古代司法中审慎对待犯罪行为的理性主义。近年来,我们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强调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准确把握尺度,既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又有助于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刑事司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资料:

  《周礼·秋官·司刺》| 中华书局

  《太平御览》| 中华书局

  作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朱洁琳

  来源:广东政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朱绮琳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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