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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制度”,及时救济受害人有利于减轻罪责

2024-05-31 11:45 来源:南方网

  编者按:

  为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省委政法委联合南方网推出《“典”亮法治》栏目,生动讲述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故事,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典故: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项具有特色的刑罚制度。保辜的“保”是养的意思,“辜”是指罪,意思是加害人为受害人养伤,从而减轻加害人的罪刑。保辜制度,主要适用于有人身伤害但未致死的案件,根据凶器的伤害性和受害人伤势,由官府立下期限,期间加害人应当及时救治、全力照顾受害人,限满之日,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恢复情况决定加害人应处的刑罚,通过“保人之伤,保己之罪”,即积极照料受害人的伤情,给予加害人改过自新机会,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

  唐代时吐鲁番地区有这样一个案子:有百姓控告一个叫康失芬的人在大街上驱赶牛车快行,结果轧伤了自己的儿子和女儿,造成了一双儿女腰骨损伤。县官对加害人康失芬进行了讯问,康失芬辩称,牛车是向别人借来的,自己不能熟悉控制,所以才轧伤了小孩子,申请设立一个期限为两个孩子医治。最后县官判令:准许康失芬保辜,对其先予以释放,等保辜期限过后再进行判决,并要求康失芬适用保辜后,未经官方允许,不得离开所在的县域。

  点评:

  保辜制度,通过制度设计积极引导刑案中加害人将自己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害人为救治受害人而作出努力,表明其有认真悔过的积极态度,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降低,同时又实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促进双方相互谅解,体现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始终贯穿的以和为贵精神和慎刑思想。保辜制度与当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理念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有利于缓和双方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

  《大清律例》| 法律出版社

  《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 中华书局

  作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朱洁琳

  来源:广东政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周存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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